一、转包的认定有标准吗
关于工程转包行为的判断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所有工程项目,转让或转交给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体进行施工;
2.在整个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中,他们将其承包的所有工程项目进行细分,然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发给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体实施具体工程;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可能会采用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多种方式或名义,直接或间接地将其承包的所有工程项目,转让或转交给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体进行施工;
4.除此之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存在着其他类型的转包行为。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转包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工程转包的定义与识别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施工单位在明确承包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将其所承担的各类工程项目转手交由其他异体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实际施工作业;
其次,包括施工总承包商及专业承包商在内的各相关单位,如果将自己所承揽的所有工程拆分成多个部分,以分包的名义分发给其他独立团队或人员经营施工的话,也将被视为工程转包;
再次,施工总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可以采用多元化的经营方式,如合作模式、联合运营,甚至个人承包制等形式,将自身所负责的所有工程项目,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转包给其他从事工程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
最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类型的工程转包行为。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定工程转包之标准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施工单位须将其所承揽的所有工程项目整体转让或者转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操作;其次,总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在将工程项目进行细分之后,以分包的名义将其分配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再次,采用合作、联营以及个人承包等多种形式间接地将工程项目进行转让或者转交;最后,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转包行为均应被视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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