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产权车位会被强制执行吗
在法律层面上,无产权证明的停车场并不作为被执行人的资产进行裁定,因此无法发起强制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无法提供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作为申请人的一方应主动积极地向执行法院提供关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信息,并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请求执行法院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二、无产权车位如何转让使用权
无权属证明的停车位禁止进行私下买卖,而需待车主获取车辆所有权之后,方能通过依法销售、赠与或租赁等途径实现其产权转移。
根据相关法律规范,那些位列于国家强制配套的人防工程所涵盖的车位以及符合全体业主按建筑面积分摊分配原则的车位,均无法获得产权证书,因此也不被允许对外进行转让。
然而,对于由开发商独立拥有产权的停车位,业主则有权单独申请并取得该停车位的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按照相关法律条款规定,无合法产权凭证的停车场地域不应当被视为可以履行裁决判定的财产范畴,因此无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在特定情形下,待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时,申请人务必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可能持有的财产信息资料,并且,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程序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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