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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记录仪自燃保险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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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6 · 1720人看过
导读:自燃险是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的附加险,仅在投保车损险后可选。若车辆因自身故障发生火灾,保险公司需赔偿保险金,包括车辆本身损失和必要的施救费用。但责任免除事项和间接经济损失不在理赔范围内。
行车记录仪自燃保险赔不赔

一、行车记录仪自燃保险赔不赔

若由于车辆自身故障而引发火灾,则保险公司需负起赔偿保险金之责任。所谓自燃险,乃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中的附加险别,仅有在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后,方得选择投保车辆自燃险。自燃险的保障内容主要为:因火灾事故导致的保险车辆本身的物质损失及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轻保险车辆损失而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施救费用,然而,对于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以及由火灾事故引发的间接经济损失,则不在其理赔范围之内。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二、行车记录仪作为证据的条件有哪些

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视听资料被赋予了作为证据予以采纳的资格(即:任何证据均须经过严谨查证以确保真实性,方能作为认定事实依据)。此处所指的行车记录仪所拍摄及录制之影像内容,系典型的视听资料范畴。若其具备无可置疑的真实性,并满足证据采纳的各项标准与条件,则此等信息有望在确保其有效性之后,正式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用于行政执法及司法实践。由于其具有客观、公正且无偏倚性的特点,因此在遵循民事诉讼法相关规范下,该类可视化证据亦可称为证据之一重要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自燃险又名“汽车火灾损失附加险”,作为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附加险种之一,仅在投保了车损险之后方可选择投保。当被保险车辆由于自身故障引发火灾事故时,保险公司将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涵盖了车辆本身的实际损失以及为控制或扑灭火灾所产生的必要施救费用。然而,对于责任免除事项及间接经济损失等方面的损失,则不属于本保险的理赔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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