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人员可以做董监高吗
在通常情况下,缓刑犯人的任职资格并不会受到影响,他们可以继续担任公司高级管理层职位。
然而,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者,则无法获得相应的职务资格:
第一种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或受限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由于贪污、行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原因而被判刑,且刑期已满五年以上,或者因为犯罪行为而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同样也需要满足刑期已满五年以上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二、缓刑人员可否申请取保候审
在缓刑执行期间再度实施犯罪行为,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即可依法取得取保候审的权利。
然而,在缓刑期间再次触犯法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立即撤销缓刑,将先前的犯罪行为与新近的犯罪行为合并处理,并进行相应的惩罚。但需特别指出,若所涉嫌的犯罪行为较轻且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怀孕期、哺乳期间,以及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等情况下,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宣告缓刑的人员其职责与资格将不受到任何影响,可继续留任于企业等公司高管层。然而,如果涉及到如下特定情况,则可能会对其职务产生影响:1.存在民事行为能力缺陷或者受到限制的人员;2.因贪污、行贿、侵占、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并且刑期已满五年的人员;3.由于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且刑期已满五年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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