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本质相同吗
就业单位与用人单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所谓“用人单位”,是指具备雇佣员工的合法资格以及相应的招聘、管理员工的能力,通过组织和调配劳动力资源进行生产活动并对劳动者支付合理薪酬的经济实体。而“用工单位”则特指在劳务派遣合同条款中,接受以派遣员工方式提供劳务服务的企业或机构。从法律角度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构成的是劳动关系,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则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例如,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即为用人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建立了明确的劳动关系;而实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单位则被视为用工单位,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当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产生纠纷时,可以将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同时列为申诉人或被告,提出仲裁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一致可以强行辞退吗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共识之后,双方的劳动关系便会自动解除;
然而,若劳动者未能就解约事宜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且双方对此产生了争议,那么,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定用人单位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若经查证确认用人单位确有过错,则劳动者还有权就此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拥有雇佣员工的合法资格及相应的能力,负责组织各类生产活动并承担支付员工薪资的责任;而用工单位则专指在劳务派遣合同中所约定的,自愿接收相关劳务服务的各类企业或机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形成的则是劳务关系。在劳务派遣这一特殊形式的用工方式中,劳务派遣公司通常担任作为用人单位的角色,而实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单位则视为用工单位。当劳动者与以上两方发生纠纷时,他们有权同时向相关部门提出仲裁或者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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