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立案条款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立案环节共有以下几个要点需注意:
首先,无论是公安部门还是人民检察院,在发现了相关的犯罪行为或疑似犯罪分子之后,都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启动对该案件的立案侦查程序。
其次,任何人在察觉到任何形式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后,都有权力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是人民法院进行报案或者举报。
再者,报案、控告以及举报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负责接收口头报案、控告及举报的工作人员,则应将其内容详细记录并经过宣读确认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最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收到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等材料时,应当依据各自的职权范围,迅速地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若经审查认定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即立案处理;反之,若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同时还需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控告人。如控告人对此结果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刑事案件立案必须结案吗?
关于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後,何時必須辦理結案的期限,我們國家政治制度并未正式規定一個具體的期限。
然而,出現在人們法院審判之後,所作的裁決需要進行的時間,一般情況下是在兩個以的月份範圍內,最晚不應超出三個月。依照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法》條款,人民法院對於公訴案件的審理,應該在收到案件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做出裁判,最晚不得超過三個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依据我国《刑诉法》之法治规范,所有涉及刑事案件之受理程序皆需严格遵循以下规定:首先,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发现任何可能构成犯罪行为之后,必须立即启动立案侦查程序;其次,任何公民在发现犯罪行为时,均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报案或者举报,且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如书面报告或口头陈述等,都需要进行详细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最后,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接收到相关材料之后,应当对其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审查,若经核实存在犯罪事实,则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否则将不予立案并及时通知控告人,同时,控告人亦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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