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期拆除决定书下达多久强拆
若行政部门勒令违法建设所有者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建筑物,然而被申请人却逾期未执行且未提出复议或诉讼请求时,行政部门有权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行动。违章建筑的使用权及相关权益如下:
1.有权处分建筑材料。尽管违章建筑的构建者并无所有权,进而即无处分权;但他们确实拥有对违章建筑物的构筑材料的所有权,这使得他们理所当然地享有对构筑材料的处分权。
2.有权占有建筑物。占有并非一种权利,而是一种事实状态,表现为人对物的实际控制与支配。占有可能源于所有权、他物权或其他合法权利,也可能源于缺乏法律依据的行为或纯粹的自然事实。尽管违章建筑无法获得所有权,但由于构建者对该违章建筑具备实质性的管理能力,因此可以构成占有。这种占有事实状态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3.有权使用建筑物。占有建筑物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据为己有,更重要的是要根据物的物理特性和用途进行有效利用。
4.有权对违章建筑产生收益。违章建筑的所有者对违章建筑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因此他们自然有权获取收益。然而,这种收益权应受到法律的适当限制,占有人仅能通过自身使用建筑物来实现收益,而不得通过租赁等方式获取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限期拆除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罚吗
关于限期拆除之决议书,无疑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之内,然而在该项决议书发布后,随之进行的强制拆迁行为,则被视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行政处罚涵盖诸多方面,例如对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实施适度限制、勒令停止营业生产、采取关闭措施、限制相关人员从事特定职业;对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予以相应的罚款、没收相关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者,处以行政拘留;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可以暂时扣押其许可证照、降低其资质等级甚至吊销其许可证照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在行政部门依法对违法建筑行为施以限期整改的指令之后,如行为人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执行该命令并且在此期间内没有提出任何复议或者诉讼请求,那么相应的行政部门便享有强制执行权力来进行后续处理。针对违章建筑的行为当事人,尽管他们并没有对建筑本身的所有权,但仍然拥有下列权利和利益:在保证不损坏原有建筑结构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处置相应的建筑材料;他们有合法的权益拥有和维护该建筑物,并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他们只被允许为了个人需求和用途而行使使用该建筑的权利,这并不包括将其用于出租、转让等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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