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的怎么法院管辖
关于不动产物权争议,特指源于对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确立、分割以及相邻关系等方面所引发的各类物权纠纷。
此外,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等类型的纠纷,也应依照不动产物权争议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其管辖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必须遵循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原则,因此,判断某一法院是否具备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关键在于该法院是否位于涉案房屋所在地区。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两个条文分别对一般管辖和专属管辖进行了相关规定。专属管辖是对一般管辖的补充规定,它不能凌驾于其他管辖权原则之上而成为最基本的管辖权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
二、离婚案件涉及第三人财产怎么处理
在夫妻离婚涉及到的财产问题上,任何形式的财产婚内约定都无法成为对夫妻之外第三方的法律拘束力,只能对夫妻自己产生效力。
然而,当涉及有关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配以及双方对所涉财产进行划分的相关协议时,这些规定和协议对于男女双方而言是具有严格的法律权威性的。其包含的所有条款,对于任何一方都是不可颠覆的法律约束力。若因履行这些关于财产分割决定的冲突而引发的争议或纠纷当时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并提交至司法机关提起法律程序,进而启动诉讼程序。此时,作为法定权益保护机构的人民法院将应诉受理此类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在民事司法体系中,不动产物权争议主要涵盖了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此衍生出的析产与相邻权纷争等相关事项。值得注意的是,诸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政策性住房买卖协议等类型的合同纠纷,亦可依照不动产物权争议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裁定。处理这些问题时须严格遵守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享有专属裁判权的基本原则。为此需要明确的是,判断相应法院是否享有审理权的核心依据在于该法院是否恰好坐落在涉及实体房产所在的地理区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