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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申请听证后是否必须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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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6 · 1899人看过
导读:行政处罚并非都需要听证会审。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额罚款等,才需依法组织听证会。因此,不是所有行政处罚都需要听证。
行政处罚申请听证后是否必须召开听证会

一、行政处罚申请听证后是否必须召开听证会

在行政处罚方面,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必须进行听证会审。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才须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具体而言,当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涉及金额较大的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时,才需启动听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能否结案

当案件已经成功提交至法院进行强制执行阶段时,通常便被视为进入结案状态。在申请行政强制执行之后,若行政处罚或其他相关决定得以圆满执行完毕,便意味着该案件正式结案。

然而,强制执行本身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结案,因为只有当原告依法提出法院强制执行为请求,且被告遵守并全面落实相关义务之时,才能够视为实际意义上的结案。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民事判决还是裁定,一旦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即应严格履行;

如若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便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来说,若其中一方未能按期履行,其相对人则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申请执行。如此一来,受申请的司法机构自然必须接受这个请求,并依据法定程序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当然,倘若公证债权文书确实存在错误之处,那么法院需依法裁定予以不执行,并将裁决书发送给各方当事人与公证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按照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在我国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中,仅当行政机关对特定情形进行处罚时,如强制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和营业活动,或吊销相应的许可证或执照以及实施大额罚款等行为时,才有必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正公开的听证会审理程序。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经过听证会这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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