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赌场流水50万主犯判几年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赌博犯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形式。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关于赌博罪的相关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最为典型的一种赌博犯罪类型之一。具体而言,对于犯罪嫌疑人利用自身优势条件开设赌场,非法赢取超过50万元净利润的案件,该行为已构成了触犯开设赌场罪这一罪名,并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因此依法应当被判处五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没收其相应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金。所谓开设赌场罪,就是指行为人客观上实际参与了聚众赌博活动,或者以营利为目的开办赌场,甚至将赌博作为自己的主要职业和收入来源等非法行为,从而导致犯罪的发生。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开设赌场流水算赌资罪吗
赌博流水并不被视为赌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赌博罪行中,被用作赌注的款项及物品、用于兑换筹码的款项及物品以及通过赌博行为赢得的款项及物品都被归类为赌资范畴。
另外,对于那些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赌博犯罪活动的人来说,赌资的数额可以依据他们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赢得的点数,再乘以每一个点所代表的实际金额来计算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依中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涉嫌开设赌场并实现流水金额高达五十万元的首要分子,依照主犯情节严重程度,可判定其已然触犯开设赌场之重罪法律条款。情节严重者量刑原则为五年至十年监禁期,同时,需彻底没收其所有非法所得与罚款。此处所述的“开设赌场罪”是指,无论是客观当事人聚众性参与赌博活动还是主观营利目的的开办赌场经营行为,凡将赌博视为谋生手段、生活必须甚至主要经济来源的非法行为均被视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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