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涉及到分期付款的相关条款如下所述:
(1)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需同意并采纳分期付款方式以支付货款。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必须要确保不间断地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额度,直至其支付金额累计达到总房款的五分之一为止;
(2)若经过适时的提示与告诫之后且在合理期限之内,购房者依旧未能全额支付到期应付款项,则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所有尚未支付的房款或解除合同。
然而,分期首付款的诸多潜在风险也不容忽视,主要包括:
首先,由于首付分期制度存在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隐患,因此极难进行有效监督控制。而一旦发现有人签署虚高价格的虚假合同来获取贷款,那么他们不但无法获得贷款支持,还将对个人信用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其次,对于分期首付款这一概念,目前尚缺乏明确清晰的定义。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收取的该部分款项挪作其他用途,或者其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导致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不足,则很有可能面临被诉诸法律的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后,已支付的利息是否返还
这一点取决于协议履行情况的具体状况,唯有如此方可最终决定是否需要返还款项。举例来说,若在协议尚未完全履约之前,我方即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方归还先前支付的款项;
然而,若是协议已然生效且正在运行中,我们则必须深入研究其整体履行状况以便最终确定返还款项的数量。此方面的法律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五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当协议被解除之后,对于尚未履行完毕的部分应予以终止;而对于已经完成履行的部分,应依据实际情况与协议性质来决定双方是否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适当的补救措施,同时对于由此引发的损失也可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如协议因违约行为导致解除时,解除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违约责任,除非在此过程中有特别约定。
此外,在主协议被解除的背景下,担保人对债务人应该承担的各项民事责任仍然负有继续承担的义务,但这一切都需以担保合同中有另行规定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时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的分期付款条款约定,双方同意实施分期付款方式,购房者应竭力确保依约无缝支付直至达到总房款的五分之一。然而,若购房者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全数支付款项,那么卖方有权利请求其支付未付部分或撤销合同。值得关注的是,首付分期付款的操作涉及诸多风险因素,例如,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控制,这可能诱使出现过高的价格合同以及给买方造成不良的信用评价;同时,由于分期付款方案的定义不够清晰明确,也可能引发资金被挪作他用及法律风险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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