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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监狱服刑如何办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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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5 · 1544人看过
导读:配偶一方在监狱服刑时,因无法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不可行。此时,未获监禁方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进行公正审判以解除婚姻关系。
一方在监狱服刑如何办理离婚

一、一方在监狱服刑如何办理离婚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配偶之间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途径: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则要求双方当事人亲赴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相关离婚程序;而诉讼离婚,则须遵循司法审判的程序进行裁决。鉴于被判入狱之一方无法亲自前往登记机构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之道显然已行不通,因此,未获监禁者有权通过发起诉讼之途径,寻求法院公正审判以结束婚姻关系。未获监禁一方可向其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倘若其现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址并不一致时,亦可以选择向其现居地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一方在监狱服刑离婚管辖具体规定是什么

就离婚案件而言,如果其中一方正在服刑坐牢中,按照法律规定,该案件的管辖权应归属于被告现居住地址所在的人民法院。

然而,若在一方被拘押拘役期间内,另一方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申请,那么此时的管辖权将归属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在此种情况下,法院有权受理并向被告发出起诉书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一百二十五条

送达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如果夫妻中有一方正处在狱中服刑期间,由于身陷囹圄,无法亲身登录结婚登记机构,故而,通过协议离婚途径来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的。在此情况下,对于尚处于自由之身的一方而言,可以选择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点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待诉诸法庭后,法官将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公正的审理和裁决,以期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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