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出资买房如何认定
关于婚前购买房产的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五个方面的情况:
首先,若在婚姻成立之前,某一方父母全额支付购房款项并将房产登记在其子女的名义之下,那么这个房产就可被看作是出资方赠送给自己孩子的财产,与另一方几乎没有任何关系。
其次,当在婚姻形成之前,某一方父母提供房产的首付款并且将产房屋记在他们在子女的名义之下时,这笔为实现此目的而付出的实质性的金钱则可以视为是父母对自己儿女的赠予行为,而余下的婚后购房贷款则应被归属为婚姻双方的共有财产。
第三,如果在婚配成立之初,某一方父母提供了购物业的首付款,但将房产登记在对方的或者两个人的名字下,并且在此之后由双方共同完成还款,应当视作这是婚姻双方共有的财产所有权。
第四,在婚礼举办之前,双方家长共同筹集到全部的购房款项,从而使得无论是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还是一个人的名下,都应该被理解为是双方父母分别向各自子女作出的赠予。
最后,尽管同样是在婚礼举办之前,双方家长均出资作为购房的首付款,但在婚姻生活中由双方共同完成还款工作,仍旧可以视为是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父母出资买车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婚姻关系缔结后,若丈夫或妻子的单方面亲属提供资金用以购置汽车,此种情况往往被视为对夫妻两人的赠与行为,因此所购置之车辆将被认定为是夫妻俩人的共有财物。
然而,若该亲属在提供资助时,通过赠与协议明确表示其只是将车辆捐赠给夫亲或妻亲一方所有,那么这辆汽车就会成为夫妻中的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在上文中所述情形之外,若是夫妻两人在此事上特地作出了关于车辆所有权归属的其他约定,那么他们必须依据这些约定进行处理。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婚前购买房产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五种情况:1.若某一方的亲生父母完全出资购买该房屋并且产权登记于其子女个人名下的话,可被视为是出资方对于子女的赠予行为,且这并不涉及到另一方的任何权益。2.当某一方的亲生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支付了首次房款,并将其产权登记于子女名下时,首次房款应当理解为是一种赠予行为;至于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的贷款部分,则应被认定为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3.倘若某一方的亲生父母为子女提供了首次房款,并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他/她或双方人名下,而且双方在此后共同偿还贷款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便可以理解为这是双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拥有的资产。4.在第四种情况中,考虑到父母双方都参与了子女购房过程中的资金支持,无论他们选择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何人名字之下,都应该被视为是父母双方针对各自子女所作出的赠予行为。5.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双方父母都在购房之事上给予子女首次房款的资助,但在婚后他们仍然需要互相合作来共同偿还贷款的话,那么该房屋依然会被视作是夫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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