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时间怎么定
在父母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凡是未实际担任子女监护责任的父亲或母亲,都享有有探视自己孩子的法定权益,而作为其配偶的另一方则负有对这一行为提供必要协助的义务。在行使探视权时,探视的具体方式和频率可以通过父母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达成协议;
然而如果无法就此方面事宜达成初步共识,那么最终的决定应由承接审判任务的人民法院作出。在探视过程中,如果父亲或母亲实施的探视行为给子女的身心发展构成了不良影响,法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止该探视权的行使;待阻止探视的特定原因消除之后,应立即恢复相应的探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异地办理可以吗
在跨地区情况下,无法直接办理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手续,您需要向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来请求实现抚养权的变更。在进行子女抚养权变更公证过程中,必须由被监护人的父母双方联名提出申请。办理此项变更抚养权公证书事宜时,离异夫妇双方务必提供以下必备文件资料:申请方双亲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离婚协议原件。
同时还需提供孩子的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出生证明原件。
此外,还需准备一份已经起草完毕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未能承担起监护职责的父或母仍然享有探访自己未成年子女的权利,而前任配偶则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关于探望的具体方式与探访次数,双方可以进行友好商议并达成共识;如若无法自行解决,则应提交至法院裁决。倘若探望行为给子女带来了负面影响,法院有权暂时中止该方的探望权,直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并确认不会再次发生时,方可恢复其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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