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车被追尾对方全责如何索赔
1.如果追尾事故在公路上发生,车载驾驶员必须立刻采取行动,停稳车辆,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2.若追尾事故未导致任何人员伤亡,涉事各方可以自行推动调解机制,进行公平、合理的损害赔偿;
然而,若情况涉及生命安全问题,车载驾驶员务必立即救助伤者,同时迅速上报给附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倘若车辆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事故现场目击者以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具有责任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警察举报此种行为。
4.事故发生之后,务必保持危险警示灯光长时间开启,并沿来车方向设立警告标志以扩大警示范围,如有需要,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
5.如果事故双方对于事故真相无异议,那么他们应该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候,包括可能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全名与联系方式、机动车牌照号码、驾照编号,保险凭证号码,以及碰撞部位等信息,然后共同签订确认书,并离开事故现场,自行商议补偿赔偿事宜.但是,如果涉事双方对事故原因存在争议,应当立即报警寻求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维修车辆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营运车辆,应当赔偿停运期间的损失,非营运车辆,应赔付车辆不能使用期间的合理交通费。
二、新车被追尾贬值赔偿费要怎么算
在处置汽车财产损失索赔案件时,常出现一个术语“车辆贬值赔偿费”,其含义是道义上应承担事故责任的一方应对无过失一方赔偿其因事故导致的车辆价值降低损失。
然而,实际操作中,该车辆贬值费用只能通过相关的二手车估价机构进行准确估算,并且法院最终也只能依赖于这些权威评估机构的估计结果来作出最终的审判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在遇到追尾事故时,驾驶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车并妥善保护事发现场。若事故未导致任何人身伤害的情况下,驾驶员可自主进行协商解决赔偿问题;然而,如果涉及到安全问题,首先应当优先救助受伤人员,然后再拨打报警电话。对于那些选择逃避现场的人、目击者以及知情者,他们都应该积极向当地交通警察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在事故处理完毕之后,驾驶员需要打开危险警示灯并设置相应的警告标志,如有必要还应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当双方对事故责任无异议时,可以在记录事故详细信息并签署确认书后离开现场进行赔偿事宜的商谈;但若存在争议,则应立即向警方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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