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律师什么时候可以介入
在涉及刑事问题的诉讼程序中,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尚未定罪或被正式逮捕时,自称刑事律师的专业人士可以从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对其采取强制性措施之日起就开始依法参与诉讼。对于公诉案来说,当案件被移交给检察官审理之后,受害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或是与其亲近的亲戚以及涉案的民事诉讼各方负责人均有权雇佣代理律师。同样地,对于自诉案件来说,从案件提交给法院受理的那一天算起,自诉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相关民事诉讼各方的负责人也有资格随时聘请类似的诉讼代理人。而在整个过程中的专业刑事律师,即专注于提供刑事案件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士,他们依靠从犯罪嫌疑人那里获得的案件真实情况及其相关证据资料,并依据这些信息为当事人的权益提供专业且合法的辩护保护,从而有效保证了当事人权益免受不必要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二、刑事案件律师会见有次数吗
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作出规定。通常情况下,在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期间,律师有机会与当事人进行3至6次面谈;而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理环节,律师也可分别与嫌疑人进行3至4次会晤。此外,应当注意的是,针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以及预审工作,皆由公安机关承担主要职责。至于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事宜,则由人民检察院担负主要责任。
最后,审判工作则由人民法院全权负责。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否则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行使上述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
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
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
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在严肃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可以在调查研究阶段早早地介入进来,随即为涉事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面对公诉案件时,当事人自身、他们的法定代表人和亲密家庭成员或者民事诉讼各方都有权利雇用专业的辩护律师。同样,在涉及个人直接利益的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他们的法定代表人和广大服务出现问题,请稍后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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