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关于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合同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首先是签署合同的有效期长短不同,具体来说,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并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做统一规定;反之,针对劳务派遣合同的规定则强调起约定清晰的固定期限至少为两年的劳动合同。
其次,两者的应用模式存在差异,劳动合同是由合同双方作为直接雇佣关系签订,双方雇主和劳动者之间无需通过第三方安排;
然而,劳务派遣合同中,两方当事人并不是直接的雇佣关系,而是劳动者在实体公司进行工作交流。
再者,涉及到的权利责任主体也有所不同,劳动合同仅涉及到实体单位及劳动者这两个核心要素,但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却涉及到了用人单位、实体雇佣单位以及工作者这样三个层面的参与方。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二、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在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不再续签该合同,那么,我们将会向您提供相应的赔偿。假如在劳务派遣协议结束之际,被派遣到用工单位的员工因各种原因而被退回,我们也会积极协助并安排新的工作岗位。如果派遣至新岗位时能够保持原先或有所提升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待遇,但是被派遣的劳动者对此表示异议,在此情况下,我们有权利解除与被派遣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然而,我们也会依照法律法规,为每位被派遣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来说,经济补偿是按照每名员工所在本公司服务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来进行计算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将按照一年来计算;而如果不满六个月的话,则需要给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合同在诸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首先,相较于劳动合同而言,劳务派遣合同具有更明确的有效期限限制,即最少不得少于两年;其次,两类合同所建立的雇佣关系性质也有所不同,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直接形成的雇佣关系,而劳务派遣合同则涉及到第三方机构的介入;最后,从涉及的主体范围来看,劳动合同通常只涉及到实际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本人,而劳务派遣合同则需要涵盖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及劳动者这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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