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期间患有极大重病没有收监怎么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如果满足批准逮捕的相关条件,且存在以下任意一项具体情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司法措施:
首先是患有严重疾病、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其次是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再次是系丧失独立生活能力者唯一抚养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此外还有因案件特殊性质或为了完成案件处理的必要性而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最后便是在羁押期限到期时,案件仍未审结,需额外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此过程中,对于满足取保候审资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若他们无法提供保证人,亦不愿缴纳保证金,这种情况下,同样可以实施监视居住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这类监视居住措施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部门。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监视居住地点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居住地进行,如无固定住处,则可在指派的公寓内进行。
然而,当涉及到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以及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案件时,倘若在原居住地执行可能会妨碍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此时经过上一级公安机构的批准,亦可在另外指定的居住场地执行。有一点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监视居住并不适宜在已经羁押的场所或是专门用于办公案的设施中施行。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方式,若无特别原因难以通知家属的情况下,必须在执行监视居住24小时以内,将该行为告知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家属。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希望聘请辩护律师,那么他们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来进行操作。
至于人民检察院,他们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及执行全过程的合规性具有有权进行全程监督。概括来说,自犯罪嫌疑人首次遭受侦查机关的询问或者接受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的那一刻算起,他们即享有了聘用辩护律师的权力;
同时,在侦查阶段,他们仅能聘请律师为其辩护。至于被告人,他们拥有随时聘请、更换辩护律师的特权。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二、取保候审期间能住院看病吗
对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言,未经执法机构的授权许可,他们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地的市或者县区域。因此,若他们因病需前往医院就诊,应选择在本市、县境内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除非获得执法机构的特殊批准,否则不得跨地区前往其他医院接受诊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典所规定,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满足了逮捕的相关法律要求并且在特定情况下,例如患有重大传染病或者重度残疾,或者孕妇或处于哺乳期的妇女,抑或是唯一的家庭抚养人,或者案件具有其独特性和复杂性等因素存在,便有可能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对于没有资格接受保释等待审判,同时又无法寻找到合适的保证人或者缴纳足额的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也可以适用监视居住的方式进行处理。在大多数情况下,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住所所在地,但是如果涉及到重大的案件,则可以由司法机关另行指定执行地点。在实施监视居住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家属必须在24小时之内得到通知。此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还有权聘请辩护律师,而检察院将对整个过程进行全称的监督。在诉讼程序中,被告人有权利随时聘请或者更换自己的辩护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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