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不被允许这样做。关于家庭承包模式,实际上是指一家多人共同参与的农业生产承包方式,只要承包期未结束,家中某人离世,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便会自动消失,原来由该户承包的土地也将交还给发包方进行重新分配。
对于并非采用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来说,只要处于承包期限内,承包人生前尽管去世,其子孙后代仍然拥有继续承包下去的权利。
这其中的原因非常简单明了,这类承包模式大部分情况下是以承包人为主体进行运作,并未涉及到全家人的参与,因此当承包人不幸离世之后,他的家人自然就能够承担起接手这份责任的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不动产用益物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动产权的效力范畴。
具体来说,它是指公民或者集体组织在行使国有土地所有者权利时,通过签订合同约定的方式,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然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利。作为承包经营权人,他们依法享有对自己承包范围内的耕地、林地、草地等的占有、使用权以及收益权,并有权从事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相关的农牧业生产活动。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被视为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的财产权益。在家庭承包形式的前提下,如果在承包期间有成员不幸离世,那么该成员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会随之消失,并将土地归还给发包方重新分配;而如果是非家庭承包形式的情况,则在承包期限内,如果承包人不幸离世,他/她的继承人有权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因为这种承包方式通常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的,并不涉及到整个家庭,因此,当承包人离世之后,其家属可以承担起继续承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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