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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有权买卖宅基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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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3 · 1849人看过
导读:在我国,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宅基地不可直接交易,但房屋在特定条件下可合法交易。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满足条件:限本村集体成员间、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及其他分配条件。村民应遵守法律,降低交易风险。
村委会有权买卖宅基地吗

一、村委会有权买卖宅基地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交易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是被严格限制的。这主要是因为个人在农村宅基地上仅能行使使用权,而并不能取得完整的所有权,农村宅基地的真正所有权仍归属于集体。然而,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虽然农村宅基地不可以直接进行交易,但在遵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宅基地之上所建造的房屋仍然具有合法的交易资格。

具体而言,依据中国于2021年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三百六十二条有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确实依法拥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及使用的权利,这包括有权按照规定的用途与方式充分利用这些土地来营建住房及相关附随设施。紧接其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则明确提到,城市市区的土地大多属国家所有;而对于农村与市郊地区的土地来说,除了经法律明文规定应属国家所有之外,其余皆归属农民集体所有;同时,还涵盖了宅基地以及自留地、自留山等同样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至于农村宅基地方面,它实际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依法无偿赋予本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的权益,村民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却没有所有权。

因此,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由于个别村民可能会忽视或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条款,导致他们在交易宅基地时所签署的合同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这无疑增加了宅基地交易的风险。为了保护村民们的利益,应该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允许村民将其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进行适当的转让。而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所要达到的几个必要条件如下: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限定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间。换言之,农村宅基地乃是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本村村民的一种福利性质的待遇,村民如能凭借其集体经济组成成员的身份,就可依法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否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便无法获得此项权益。

(2)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环节,需征得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同意。

(3)相应的,接受宅基地的人不得违反严格的“一户一宅”法律规定。这意味着在农村宅基地转让的过程中,接受者在本村必须须满足“一户一宅”的要求,决不可出现“一户多宅”的现象。若某家农户有多个孩子且已达到了符合分户标准的年龄,那么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户籍分割之后,他们便可以作为接受者获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权。

(4)最后,接受宅基地的人还要满足宅基地分配中所规定的其他各个相关条件。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二、村委会有权拆除村民的房屋吗

其次,针对那些违反建筑规程、设计规范或其他相关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县级或县级以上级别政府有权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或者乡、镇级人民政府依法启动强制拆除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相应的集体组织,而居住于此的村民仅能享有使用权,并无所有权。宅基地作为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源,其流转受到一定限制,不允许进行公开交易;然而,对于附着于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是可以依法进行买卖或者交易活动的。当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时,必须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首先,受让方必须为本村集体组织内部的成员;其次,该行为需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再次,转让行为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的分配条件。为了保障自身权益,村民们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尽可能地降低交易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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