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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不赔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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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2 · 1477人看过
导读:(一)未如实告知健康情况,草率投保,忽略病历资料,因繁琐而一概否认。 (二)买错险种,不符实际需求,如误购投资型产品而非重大疾病保障。 (三)未按时缴费,保障终止,健康变化不再符合保险条件。 (四)忽视免责条款,如自然灾害、违法行为、先天性疾病等,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恶意欺诈,已患病却试图利用保险漏洞获取不当利益。
买保险不赔的情况有哪些

一、买保险不赔的情况有哪些

(一)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投保时过于草率,未仔细阅读并认真填写健康告知书,且未能查阅自身病历记录。面对众多病历资料的繁琐细项,竟因嫌繁复而选择一概予以否认。

(二)保单效力丧失,购买错误险种,未能满足真实所需,欲购买之险种并未选对,致使所购之保险政策并不适用于所遭遇之风险事件或问题,例如原本应为重大疾病保障的产品却误购买成投资型产品。此类情况虽本不应承保理赔,然部分消费者仍误以为有效。

(三)保障权益被自动终止,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费,待到需要申请理赔之时,误以为自身健康状况与投保时无异,然而实际上在保费断缴期间,其健康状况已不再符合购买该类保险的条件。

(四)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畴,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明确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风险事故或问题,保险公司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特定自然灾害、违法行为、先天性疾病等均属此类免责事项。因此,在购买保险时,除了关注保障责任外,还需特别留意免责条款的相关内容。

(五)恶意欺诈保险,投保人在投保前即已患有严重疾病,试图利用保险制度的漏洞,获取不当利益。

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买保险受益人未成年需要出生证明

在实际操作中,确立保险受益人所需的具体信息主要包含受益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当涉及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时,则需补充相应的出生证明复印件及户口本所记载的其身份号码等详细资料。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权威司法解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如未得到被保险人的明确同意,该指定行为将被人民法院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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