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法务律师费谁承担
根据我国现行诉讼费用缴纳相关法规,在债务纷争中所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诉讼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均应由败诉方承担;
然而,对于委托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活动的情况,其所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用则需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费用原则上应由败诉方承担,除非胜诉方出于自愿愿意承担此项费用。在诉讼案件中,律师费通常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负责支付。
然而,在涉及到民商事案件的情况下,若其中一方在诉讼过程中成为了被告,且在此基础上成功聘请了律师为其辩护并最终战胜了原告,那么该被告有权向原告提出支付这笔律师费的要求(法律明确支持一方当事人偿付他方当事人为案件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在处理债务纠纷时,可以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保险法92条款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之《保险法》明确规定第九十二条如下:任何在华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其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布破产之后,该公司所持有的所有人寿保险合同及其责任准备金,均须强制性转让给其他同样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如果无法与其他保险公司就此转让事项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则此类人寿保险合同及其责任准备金将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定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在上述任一转让情形发生之前,作为维护保险交易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策略,务必确保保证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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