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合同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取保候审乃针对或涉嫌犯罪之嫌犯、被告人在特定条件下适用的一项法律强制举措。
然而,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签署合同是否可作为取保候审的前提条件,仅列举出数种可申请取保候审的具体情境。因此,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需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其中包括嫌犯或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可能面临的刑期以及其对社会安全所构成的潜在威胁等多方面因素。若签署合同的行为与案件本身无直接关联,且不满足上述条款中所列明的任何一种情形,则仅仅由于签署合同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影响到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因此,最终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仍须由司法机构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签合同盖章盖在哪里
关于合同盖章的诸多事项包括以下几种常见情形:首先,我们可以在合同的结尾部分签字部位加盖单位红章以示正式;其次,假如合同涉及多页内容,则需要在每一页的最后尾页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区域加盖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印章,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及统一性;再者,若情形较为复杂,我们可能还需根据实际需要在合同的关键段落上加盖骑缝章。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法律规定,凡采用合同书方式进行签约的当事人,自双方当事人均已签署完毕、盖章或运用手指或指纹作共同确认之时起,该合同才算有效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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