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被刑事拘留怎么办
若股东遭受刑事拘留,企业经营状况可能遭受不利影响,进一步导致公司营运及治理陷入严峻困境。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若企业持续经营将给股东带来极其重大的损失,且无法借助其他方式有效应对这一难题时,占享公司所有股东投票权超过百分之十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正式提出解散企业的申请。因此,股东因涉嫌犯罪而遭刑事拘留,有可能构成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正当理由之一。
然而,在具体处理过程中,仍需结合案情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股东被追加执行人如何应诉
依照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如若有限责任公司的某位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某些董事与控股股东未能在法定时限内立即组建并启动清算小组的工作,从而使得公司的资产遭受了贬值、流失、毁坏或毁灭等不良影响,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有债权人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这些未及时履行职责的股东及董事在公司所受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事实与法律,对此类诉讼请求给予充分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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