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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公安局取保候审条件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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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1 · 1194人看过
导读:厦门市公安局对可能判管制、拘役、独立附加刑,或有期徒刑且无害社会,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羁押期满案件未结者,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厦门公安局取保候审条件是哪些

一、厦门公安局取保候审条件是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厦门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涉及刑事案件时,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或并罚使用之独立附加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尚未处理完毕而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依法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厦门公积金已经满三个了还是显示三个月只能签约一次

若阁下在申请租赁住房公积金过程中遭遇到"相同类型合约三个月仅能签订一次"的相关提示,极有可能系由于尊贵的您曾经签署过一项租约协议且该协议仍旧处于法律生效期之内。为此,敬请耐心等待至现有的租约协议到期完毕之后,再行启始新的租约协议的签订与丰厚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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