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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买两年拒赔了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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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1 · 1663人看过
导读:保险责任判定涉及两种情况:一是出险事件不符保单“保险责任”范围;二是属保单“责任免除”部分。如无证驾驶车祸,属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将依据条款审核索赔,决定是否赔偿。
保险买两年拒赔了怎么赔偿

一、保险买两年拒赔了怎么赔偿

当涉及到保险责任判定的时候,我们往往会遇到两种主要情况:

首先,如果出险事件与保单条款中所约定的“保险责任”部分所涵盖的责任范围不符;

其次,如果出险事件实际归类于保单条款中已经明确规定的“责任免除”部分所列出的免责范围之内。例如,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形中,假设被保险人遭受了车祸,但他却是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发生的事故,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保单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所规定的免责范围,即我们通常所称的除外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保单条款的具体规定,对该项索赔申请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保险买了车子没有年检

关于车辆长时间未进行年度检查所应采取的措施,以及年度检查的具体步骤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对于未能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的车辆,交通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进行查扣,同时发送通知要求车主及时提交检查申请,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二、若驾驶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违规行为较为严重,则将遭到警告或20元至200元不等的罚款。

三、若脱审车辆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但未达两年者,驾驶该车上路行驶一经被交警部门发现,将会被处以50至200元的罚款,扣除驾照积分3分。

四、若车辆脱审时间超过两年,那么其机动车档案将会被注销。在此情形下,需要车主先行缴清罚款后方可恢复其机动车档案。

五、如果车辆每年的逾期检查次数超过三次,则该机动车将会被强制报废。

六、由于未通过年度检查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交通事故,其责任均由当事驾驶员独自承担甚至是主要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也无需对此类交通事故负责。

关于年度检查的具体步骤如下:

1、申请人必须提供足以表明其符合审车标准所需的相关文件,包括强制保险单副本、车辆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车主的个人身份证原件。

2、应确保未存在违法行为记录。倘若存在违规行为,请务必在提交驾驶证检查申请之前完成违法行为的纠正。

3、为了保证簿本照片能够清晰准确地反映出车辆现状,请务必将车辆清洗干净。

此外,还需携带三角警示架以备外观拍照使用。

4、携带足够的检测费用前往检测机构的缴费窗口进行付款。

5、将车辆驶入检测站门口停车场,等待车辆进入检测程序。

6、将车辆交由专业检测人员实施测试,车主耐心等待检测结果。

7、检测完毕后,检测人员将开具检测报告并递交收款收据,同时为您的保单副本进行专业装订归档。

关于年度检查频率,须依据具体车型及使用性质来决定。具体而言:

一、承载运营乘客的机动车,自购买之日起5年内不得少于每年进行一次公共安全技术检查;超越5年使用年限的,每6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公共安全技术检查。

二、非运营性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享有6年的使用周期,且自购买之日起6年内无需接受特殊形式的年检。

然而,当使用年限超越6年后,则需要每年一次进行公共安全技术检查。

至于使用期满15年以上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每6个月需要进行一次公共安全技术检查。

总的来说,若车辆存在未年检的问题,首要的措施就是暂时停止驾驶该车辆上路,同时迅速办理年度检查手续。对于超过年检期限一年以内的车辆,若在接受检查过程中遇到困难,可以向当地车管所寻求帮助,避免出现额外的处罚

如若车辆已经错过年检时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面临200元罚款并扣除3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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