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车修好了保险赔不赔
在涉及到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如受害方的车辆得到了修复和恢复,那么对方已无需再进行额外的赔偿。反之亦然。
然而,如若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而导致如下财产方面的损失,当事人可向侵权人提出索赔要求,并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1)被损毁车辆的维修费用;
(2)车辆所承载物品的损失;
(3)对车辆实施救援所需的费用;
(4)由于车辆的灭失或无法修复,为购买与事故发生时被损毁车辆价值相当的新车所产生的费用;
(5)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以及
(6)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事故车要怎么定损
在操作交通事故中涉及到事故车辆受损情况时,其处理步骤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及时与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报案。
其次,在向理赔人员提供相关证件如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以及保险单证等资料后,他们便会对现场进行初步勘察以制定相应的定损方案。接着,车主应签署有关索赔单证的核验和审查,同时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这两项手续中,需要双方进行必须的签字确认程序。随后,车主需到达理赔服务点下属的驻场定损点,对车辆受损害的项目进行细致的检查核实,填写《机动车保险事故车辆损坏项目确认单》。经过以上步骤完成后,理赔人员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应的任务委托单,明确维修所需的项目和时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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