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法身故5年理赔时效是多长时间
在人寿保险领域,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的索赔期限为五年;自他们知晓或应该知晓保险事件发生的那一刻开始计时。在投保人提交索赔申请之后,若保险公司发现需要补充相关的证明文件及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地通知到对方;当所有材料齐备时,保险公司应尽快进行核定工作,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情形,应在30个自然日内完成核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核定结果;若认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在达成赔付协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如非保险责任范围,则应在做出核定决定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详细解释原因。保险人的理赔审核时间不得超过30个自然日,除非在合同中有其他特别规定。
另外,在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协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必须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最后,若核定结果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在做出核定决定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详细解释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理赔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保险法92条款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之《保险法》明确规定第九十二条如下:任何在华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其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布破产之后,该公司所持有的所有人寿保险合同及其责任准备金,均须强制性转让给其他同样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如果无法与其他保险公司就此转让事项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则此类人寿保险合同及其责任准备金将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定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在上述任一转让情形发生之前,作为维护保险交易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策略,务必确保保证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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