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以下是五种保险公司可依据相关规定拒绝赔偿的情形:
首先,若保险事故并不符合保单约定的保障范围,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其次,保险合同内的“等待期免责条款”表明,在特定时限内(一般为保单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即使被保险人不幸遭遇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亦可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根据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免除责任条款”,如若被保险人存在违反合同义务、职业风险等行为,保险公司同样有权利拒绝赔偿;
此外,如果投保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公司也有权拒绝赔偿;
最后,若投保人因自杀或者故意犯罪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同样有权拒绝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出事故没有证据对方跑了交警会管吗
在一些特殊的交通事件中,当责任无法明确定义而缺乏足够证据支撑时,可以选择采用公平原则予以解决。公平原则不仅适用于合同关系引发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能广泛应用于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通过运用公平原则分配两方当事人应负有的相应责任,其依据在于双方通常存在着共同的有意或是无意间,对他人的人身以及财产权产生了侵犯的情况。
具体来说,交通事故的证据类别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物证,即一切能够揭示出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物品及其留下的痕迹;
第二,书证,这是指那些可以证实与交通事故相关状况的文字性材料,以其所呈现的内容作为有效的证明方式;
第三,证人证言,即由目击者亲自见证并就所得知的相关情况向相关部门做出的陈述;
第四,当事人的陈述,包括驾驶人员、伤员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
第五,鉴定结论,这是公安司法系统指派或聘任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士,针对交通事故中的特定技术问题,经过严谨的科学鉴定之后,所出具的书面结论意见;
第六,勘查检查笔录,这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在对事故现场、车辆、人员进行详细勘察检查之后,所形成的各类记录;
最后,视听资料,即可以辅助证明交通事件实体真相的实例录音、录像带、磁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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