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保险跳楼赔不赔
若当事人在购买寿险后,其寿险合约已生效并持续满两年,或该被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跳楼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将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涉及到以被保险人因故身亡作为支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该合同正式生效或其效力得以恢复之日起,若在接下来的两年内,被保险人选择了自杀,则保险公司无需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然而,如果被保险人在实施自杀行为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则此种情况不在上述规定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买保险受益人未成年需要出生证明么
在实际操作中,确立保险受益人所需的具体信息主要包含受益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当涉及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时,则需补充相应的出生证明复印件及户口本所记载的其身份号码等详细资料。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权威司法解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如未得到被保险人的明确同意,该指定行为将被人民法院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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