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期是从刑事拘留算吗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被依法判处管制的罪犯,在其接受司法审判并等待执行期间所经历的羁押期限,将按照每日二分之一的比例折算为相应的刑期;而对于被判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其等待司法审判和执行期间所经历的羁押期限,则将按照每日相等的比例折算为相应的刑期。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刑期是跟按被刑事拘留开始算吗
在刑法典的严谨律条中,犯罪者的拘役期限是从被司法拘留之日起计算的。每一天的司法拘留都可以转换为等同的刑期。从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的那一刻开始,一直延续至最终判决执行之日为止,其间所经历的所有刑事强制措施的关押期限,均可被当作刑期进行折抵计算。在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决定实施拘留时,必须同时向当事人展示、出示执法机关签发的《拘留证》。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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