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保险公司不赔偿车损
1.对于车辆自身存在的质量缺陷所导致的任何损失,均不在我司的理赔范围之内,例如,发动机由于内部结构损坏引发的爆炸或爆裂现象、轮胎因为自然老化而引发的爆炸等情况;
同时,因本车电气设备、电路系统、燃油供应系统等方面出现问题而导致的火灾事故等,也同样不在我们的理赔范畴内。
2.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玻璃单独破碎属于我司的免责条款之列,因此,此类损失将无法获得我司的赔偿。
然而,若您选择额外投保了玻璃单独破碎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司将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对于车辆因自然磨损、腐蚀、故障等因素所导致的损失,我司亦不会予以赔偿。在此提醒广大车主朋友们,当您寻求救援服务公司提供拖车服务,或是寻找维修厂进行汽车修复时,务必就相关费用问题与我司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以防止救援公司或维修厂所提出的报价与我司的赔偿金额之间产生过大的差距。
此外,对于定损过程中尚未被发现的车辆损失,请您务必及时告知我司,以便我司能够安排人员进行二次查勘和定损工作。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什么保证书具有法律效益
以下条件构成的保证合约方能产生合法的法律约束力:
首先,担保人和债权人必须均具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当事人双方的意愿表达须符合事实情况且真实无误;
再次,担保人为债权提供的担保物资,务必为其依法所有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
最后,作为前提条件,主合同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正式订立并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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