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非碰撞拒赔有起诉时效吗
现行相关法规明确规定,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限为三年;普通诉讼时效的时长同样设定在三年内,且其计算方式是从当事人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那一刻起算,累计时限不得超出二十年之久。若自权益受损之日起到起诉请求的时间已经超过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但如遇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保险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赔吗
在本次争议案件中,依据相关法规条文与司法解释规定,我们明确表示,对于医疗费用中的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部分,我们不予赔偿。这种处理方式是为了避免损害保险人的利益,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作为保险公司,我们也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明来表明我们曾经在客户购买此次涉及的商业保险时,已经充分向他们阐明了这个免赔条款,并给予了他们足够的重视和提醒。因此,根据国际公认的公平、公正原则以及法律精神,这个免赔条款对于保险人和客户双方都不具有法定约束效力。基于以上几点,我们有充足的理由认定,保险公司提出的将医疗费用中的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部分以10%的比例进行扣除的要求是缺乏事实依据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们坚决维护伤者权益,要求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实际情况全额支付伤者因治疗交通事故而受到的伤害所需耗费的全部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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