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保险怎样才会拒赔理赔
1.未能按时支付保险费用。
根据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投保人需在支付第一期保险费用后,保险合同方能正式生效。在此之后,投保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期限足额缴纳保险费用。若超过了宽限期,投保人仍然未按期缴纳保险费用且未开启保费自动垫交功能的话,则保险合同的效力将暂时终止。在效力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均有权拒绝赔偿。
2.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作为一种诚信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如果违反此项规定,那么在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例如,某位购买重大疾病保险的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故意隐瞒了患有乙肝的病史,然而在一年后被诊断为肝癌,此时保险公司便有权依据合同中的规定进行拒赔处理。
3.保险事故并不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例如,被保险人投保了分红型保险产品,当他因为疾病而需要住院治疗并提出理赔请求时,由于该类型的保险产品并不包含医疗保障责任,因此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4.保险事故属于责任免除范畴。在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中,已经明确列出了不予赔偿的项目,例如两年内自杀等行为。
5.签署的寿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保险合同无效,即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例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除非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则可以被视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有权依据这一点拒绝赔偿。
6.保险事故发生在免责期内。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明确标注保单生效后,保险公司拥有一段特定的“责任免除”时间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免责期”。在这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例如,一般的长期寿险产品的免责期通常为180天。
7.缺乏必要的索赔单证和材料。在被保险人遭遇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单证和材料,以便证明此次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8.存在欺诈行为。部分投保人可能会故意夸大保险责任事故的严重性,甚至编造虚假的保险责任事故,一旦保险公司查明真相,就有权拒绝赔偿。
9.超过了索赔时效。对于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来说,他们只有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两年内才具有有效的索赔权利;而对于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言,他们只有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五年内才具有有效的索赔权利。
《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买保险受益人未成年需要出生证明么
在实际操作中,确立保险受益人所需的具体信息主要包含受益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当涉及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时,则需补充相应的出生证明复印件及户口本所记载的其身份号码等详细资料。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权威司法解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如未得到被保险人的明确同意,该指定行为将被人民法院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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