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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转公过程中加名字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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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31 · 2357人看过
导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只能填写一位自然人,共同创业者需确定一名主要责任人办理营业执照。合作创办个体工商户时,常选一名责任人申请执照,其他合伙人需签署合作协议明确投资及利润分配。此协议是全体合伙人协商达成的书面契约,具有法律效力。
商转公过程中加名字是否可行

一、商转公过程中加名字是否可行

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其经营者姓名仅能填写一位自然人;若为共同创业,则可选择其中一人为主要责任人并办理营业执照手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涉及到合作创办个体工商户的情况亦较常见,通常会选取一名责任负责人进行营业执照申请事宜,同时另两位合作伙伴需签署一份详尽的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投资金额及利润分配比例。该合作协议乃是依据法律规定,由全体合伙人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后,以书面形式所签订的关于合伙企业的契约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二、商转公积金贷款需要先全部还清吗

答案是肯定的。商转公的特定政策规定,若想进行该业务操作,申请人必须首先将先前办理的所有商业贷款完全偿还完毕,才有资格申请商转公服务。对于已经成功申请商业住房贷款并且具备转为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来说,他们在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之前,务必完成商业贷款的提前还款工作,之后方可前往所在区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转贷申请并着手办理相关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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