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规对非吸退赔的规定业务员有哪些影响
对于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的银行职员而言,其是否必须退还客户所交付的资金,这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因为,并非所有此类行为都会构成犯罪,若确实构成了犯罪并且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时,则只能根据他们的行为对受害人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来进行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新规对帮信罪量刑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针对“帮信”行为所可能引发的刑事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通常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处罚。具体的量刑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九项:
1.涉及到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
2.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且数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为三名及以上的对象提供了帮助的;
5.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再次参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协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的;
7.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数量达到五张(个)以上的;
8.收购、出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数量达到二十张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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