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脑萎缩的病人如何立遗嘱
对于患有脑萎缩症且意识已无法清晰思考和表达的患者而言,他们是不具备遗嘱订立能力的,因此其所订立的遗嘱将被视为无效。立遗嘱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核心要件:
首先,立遗嘱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遗嘱的内容应为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愿表示;
再次,遗嘱中对遗产的处分也仅限于个人合法拥有的资产范围内,超出该范畴的处分将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遗嘱中不应剥夺那些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脑萎缩可以刑事拘留吗
在司法实践中,脑萎缩并不构成对当事人实施刑事拘留的直接依据。刑事拘留通常适用于被指控犯有严重罪行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被告人。然而,若患有脑萎缩的被告涉嫌触犯法律,且具备适用拘留措施的特殊情况(例如可能逃脱调查、销毁重要物证或者实施进一步犯罪活动等),则公安机构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拘留处理。同时值得强调的是,对于那些因健康状况而可能无法承受拘禁之苦的嫌疑人,法律亦明确规定了应给予适当的人道主义关怀和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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