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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赔偿时效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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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30 · 1512人看过
导读:在保险业中,代位赔偿的法律有效期通常为三年,自被保险人知道权益受损次日算起。超过二十年,法院不再保护。行使代位追偿权需满足两个条件:损害事故和受损标的在保险责任内。
保险代位赔偿时效多长

一、保险代位赔偿时效多长

在保险业领域中,保险代位赔偿的法律有效期通常长达三年之久,自被保险人得知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次日开始计算。

然而,若超过二十年的时间,则法院将不再提供任何形式的保护。

此外,保险代位追偿权的行使还需满足两个必要条件,即必须存在损害事故以及受损标的必须属于保险责任的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保险代为赔偿的条件

保险公司在履行其交通强制保险责任负担的人身伤害损失等相关义务之后,同时依法获得了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之人的代位权利追索。然而,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过程中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首先,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件对外界造成了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次,被保险人因该次保险事故而对第三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即成为保险人所代表追偿的实质性权力。因此,被保险人是否拥有这样的请求权,构成了保险人能否履行其代位求偿权的必要前提;

再次,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金的支付。依照相关法规,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在保险人完成了对保险金额的支付之后,才能正式转让予保险人;

最后,代位求偿的实体权利主体为保险人,通过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作为换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对价交换。若是保险人尚未完成这笔被视为对价的支付,便无法享受保险的代位求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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