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欠工程款,妻子有责任共同承担吗
在解决工程债务问题时,常涉及到夫妻双方是否应该共同承担欠债责任的问题。关于这一点,我们主张应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評估和判断。倘若所涉工程项目所得收益处于夫妻二人共有财产范围内,那么该项目之借款便可视为共同负载。
此外,以下几种情形也被纳入了夫妻共同负债的范畴:
(1)在婚姻关系建立前,一方为购置共同财产所举借的款项,且该部分财产随之转化为了夫妻共有资产;
(2)夫妻二人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3)夫妻二人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或者其中一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其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与配偶共享所产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双方因治疗疾病及履行法定扶养义务之人的医疗费用所产生的债务;
(5)因抚育子女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产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且必要的社交活动费用所产生的债务;
(9)夫妻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丈夫欠债可以连妻子一起起诉吗
若丈夫因个人原因产生借款却未按期归还的话,那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将妻子一并列为被告进行诉讼;反之,倘若所欠款项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款是用作家庭日常开销之用,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此种情况便可被判定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因此在此前提下,夫妻双方即有义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此时便有权依法裁定连同妻子一起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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