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对于由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驻机关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存有异议时,应向设立该派驻机关的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对于经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定的派生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以自身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不同意见者,可以向设立该派生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3)对于受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者,可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者,应向其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对于已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者,应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如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请求执行。对于已经生效并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判定、裁决,以及刑事判定、裁决,各方当事人均须遵守并履行其义务与责任。如有一方公然拒绝履行其法定义务,则另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而该项申请亦可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转交到执行员手中进行执行。
(2)法院接案审查。若当事人或涉案关联人员对法院作出的裁决结果表示不满或不服,可在裁决文书正式送达到他们手中后的第十个自然日起,直接向上级一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复议书。
(3)发函通知被执行人。当执行员收到申请执行书或执行资料移交文件之后,应立即将执行通知书寄发给被执行人,有强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其应尽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就要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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