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肺结核看守所收押吗
羁押。当看守所在接收到犯罪嫌疑人时,我们将坚持要求有权力的办案机关出示由权威医用组织所开具的体检报告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件。如果罪犯的身体状况不符合全体的收押标准,我们将绝对不会予以羁押。请注意,肺结核病虽然是一种慢性、具有传染性的疾病,但它并不在《看守所条例》中的第十条所规定的「不予收押」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
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凡具有《条例》第十条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对于收押后发现不应当收押的,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办案机关负责鉴定。《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二、肺结核收监后自己怎么争取保外救医
关于患有肺结核疾病的在押犯人申请监外医疗的相关规定指出,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严格的诊断,并出具明确的诊断证明文件。对于那些被认为不适合接受保外就医治疗,且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罪犯,以及自伤自残情节严重者,均不得批准其保外就医。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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