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和法人谁的权力大
此事的牵涉方为股东以及法人。若股东持有绝对多数股权,显然相较于法人而言,其所享有职权与角色更加重要;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该类股东可随时罢免法人,对其予以更换。
然而,倘若此股东仅为诸多持股比例较低的小股东之一且无法将其他持有同等地位的小股东联合起来,那么他所获得的权益无疑必将受到局限性,无力与法人抗衡。相比之下,法人身负企业管理之责,乃是经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层层选出,肩负重任的组织代表人物。股东作为资本的出资者和投资者,他们所构成的股东大会被誉为公司最高权力核心。
至于大部分公司来说,法人一职通常往往由董事长亲自出任。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股东和债权人代理问题怎么解决
在现代公司治理体系中,代理冲突无疑是其中至关重要且令人关切的议题。具体来说,股东与债权人这两大群体之间由于代理关系存在而产生的利益冲突,有可能使企业决策偏离理性,进而损害债权人的权益。运用法律视角进行深入剖析,我们发现要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首先企业所面临的风险级别必须处于可预见性范围内,这实属关键因素之一。
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多数股东更倾向于投身于高风险项目。究其原因,倘若项目成功,债权人仅能获取稳定的利息及本金回报,而利润丰厚的后半部分则尽入股东囊中;反之若项目不幸失败,损失将由股东与债权人共同承担,甚至某些情形下会出现债权人赔付金额远高于股东的个别现象。
《公司法》第二十条
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也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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