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和依据有哪些
在以下情况出现时,司法鉴定机构享有对鉴定结果进行再评估的权力:
(1)当司法鉴定机构或其鉴定人超越了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领域和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时候;
(2)当下达的鉴定参考资料被证实为是虚假或者不真实的时候;
(3)原来用于鉴定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存在不足以支持正常鉴定活动的情况,从而导致上次的鉴定结论不够科学、精准;
(4)如果上次的鉴定结论与其他已有的相关证据存在矛盾之处的话;
(5)若之前的司法鉴定人本应该回避此次鉴定但并未做出相应安排的情况下;
(6)之前的司法鉴定人因为自身原因所提供的错误鉴定结论的情况。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重审和再审的区别是什么
两种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显著差异:最为本质的区别在于,重审通常意味着充分审查证据的不足之处,并决定是否将案件发还给原审法院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和验证。然而,再审则表示案件已经获得最终确认,其处分结果无法进行任何更改或调整。具体而言,重审指的是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深入审理后,如果发现原审判决存在明显误差且不宜直接进行改判,便会裁定撤销原有判决,然后由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展开针对该案件的全面审理工作。另一方面,再审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已生效法律文书中所出现的复杂误差,这需要按照特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相应的复查和复审工作。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对于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们如持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诉;同时,对于涉及到多名当事人或双方均为普通公民的案件,亦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尤为重要的一点是,当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并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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