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房土地出让金是买方付还是卖方
关于购买安置房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费用需由受让一方承担。受让方必须在签署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六十个自然日内向前者全额支付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般而言,若开发商领会这一法规精神,并全面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后,就有权利用国有土地新建商品房并开始销售推广。
然而,倘若土地的使用者意图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预设的土地用途,那么他应事先征求土地出让方的理解与许可,并得到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城市规划部门的双重核准。此后,他们应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条款,对原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修改、重签,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按流程完成相关登记手续。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二、安置房可以租住吗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未对安置房的租赁实施明文禁止。通常来说,安置房种类繁多,包括了一般的安置房以及特定对象的定向安置房两种类型。特殊的是,定向安置房被视为参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产之一。
然而,尽管法律并未明示限制这类房产的租赁行为,实践中定向安置房也能够进行出租操作。需注意的是,具备一定条件的安置房同样享有出租权利。根据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当安置房购置满五年、且已经全面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之后,便可进入市场公开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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