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定期交房能不能要求退房
若您购买的房产尚未交付,则无需等待交房后再进行退房流程,然而需满足相应的退房前提条件方可成行。以下为相关详细内容阐述:
1.延误交房期限:如自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开发商仍未能实现交房义务,您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协议,并有权向开发商索取已付定金的两倍作为违约赔偿,或按照购房协议中的条款要求其支付相应的房款利息。
2.未获合法产权证书:因开发商方面的原因,导致购房者在合同拟定的期限内无法获得房屋的合法产权证书,此时若具备该类退房前提,便可据此要求终止购房协议。
3.开发商资质不全:开发商在建造和销售房产时必须持有完整且合规的各项资质证明文件。若因其资质不全而造成购房协议签署的违法行为,所签署的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没有定性为诈骗款前已经归还怎么办
若在诈骗案立案之前,涉案人员能够主动归还相关款项,则可考虑不予立案处理。此类诈骗案件的核心特征即为非法占有,而若在立案之前,涉案人员能够主动归还已被骗取的财物,那么其构成诈骗罪的证据和要素便会有所不足。
此外,即使涉案人员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若能在一审判决之前全额偿还所骗金钱及赔偿受害人损失,也有可能获得不定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
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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