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证据的案件怎么处理
针对无证可循的案件,根据事件本身的性质以及所处的各个阶段,我们会采取相应不同的举措进行处理:
首先,在立案环节,若缺乏必要的证据,那么刑事案件将无法顺利进入立案审核流程。但是,对于民事案件来说,立案并不要求必须提供相关证据;
其次,在调查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范规定,在案件正在侦查过程当中,如检察官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追责,则应当果断撤销此项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身陷囹圄且已经被依法逮捕,则应立刻予以释放,同时须向其发放释放证明,此外还要知会原批准逮捕的司法机构;
再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针对追加二次补充调查的情形,仍然因证据不足而未能达到起诉条件的话,江门市蓬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将于适当场合公布不起诉的决定,并以相关文书方式寄送给被不起诉者及其所属单位。若被不起诉人尚处于羁押状态,则应当立即释放;
最后,在审判阶段,在人民法院宣布判决以前,若检察院发现证据尚未充实或者证据已经发生改变,使其不再符合起诉资格,他们有权撤回起诉。对于已经撤回起诉的案件,江门市蓬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于撤回起诉后的三十日内,做出不起诉的正式决定。若需重新展开侦查工作,则应在产生不起诉决定之后,马上把案件档案资料退还给公安局,督促他们对此进行深入侦查,并且还应当以书面形式详细阐明其中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无证据可以刑事拘留吗现在
在执行刑事拘留措施时,必须以具备充分合理的嫌疑依据以及足够有力的证据为前提条件。若无确凿的确证,国家公安机关是不能够任意施行对疑犯的羁押。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羁押应建立在明确的犯罪行为发生或可能存在重大犯罪嫌疑之上,并且还需采取必要手段及时获取相关证据。因此,在没有充足证据支撑的情况下,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实施刑事拘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提请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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