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人转让前的债务谁承担
由所涉合伙类型的差异所致,各债务责任承担情况划分为以下几种:
首先,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当企业未得以偿还届满期债务时,各位合伙人需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其次,针对有限合伙企业而言,有限合伙人仅基于其已认缴并交付的资金额为上限,负责承担该合伙企业的债务,而作为“普通合伙人”的一方则需对该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再次,对于特殊合伙企业来说,唯有在一位或多位合伙人因从事其经营活动过程中蓄意或严重疏忽导致合伙企业发生债务之日起,才需承担无限的责任或是无限连带责任,此外的所有合伙人均应仅以自身在该合伙企业中所拥有的财务股权为限,负责承担所产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八十三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人公司有法人吗
在合伙企业中并没有特定的法人代表。与此相比之下,我们会发现合伙企业和普通公司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首先,公司里的法人代表是依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明确赋予的权力,代表法人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主要负责人。然而,对于合伙企业来说,情况则有所不同,其代表人物被称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他可以通过合伙协议中的代理人条款来委托其他特定合伙人代行职责,并且在他们不直接参与执行事务的情况下也可以对外代表整个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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