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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贷款中介服务费不能超过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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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29 · 4988人看过
导读:民法典对贷款中介服务费有明确规定:年化利率不得超过36%,服务费需纳入贷款成本,与利息、罚金等总计不得超过贷款总额36%。若借贷公司巧立名目收取过高利率,则不受法律保护。如遇透支利率争议,可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经审查立案后,送达被告并开庭审理,最终由法官判决。消费者应警惕高额服务费,维护自身权益。
民法典贷款中介服务费不能超过多少

一、民法典贷款中介服务费不能超过多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贷款业务进行管理规范,明确规定贷款机构在提供相关金融服务时,其年化利率不得超过36%。这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避免信贷风险。另一方面,作为贷款机构,它们可以依法收取一定比例的贷款服务费用,但同时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该服务费必须被纳入整体贷款成本之内,并与贷款利息罚金等其他相关费用总计,所占比重不得超出贷款总额的36%。然而,如果借贷公司借着所谓的平台管理费和服务费的名目,实际上却收取了过高的利率,那么这种行为不受任何法律的保护。

针对透支利率过高的争议,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展开诉讼程序:首先,原告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详细完备的起诉状、副本以及所涉及到的所有相关证据;其次,人民法院会着手审查原告提交的各项文件、材料,在确认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之后,同意予以立案处理;第三,法院会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给相应的被告方,以便对方能够准备好书面答辩状;接下来,进入开庭审理环节,经过充分调查取证、质证辩论等环节后,由审判法官做出最终判决。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二、民法典663条的内容是什么

如遇到以下情况之一时,赠予者有权撤回赠与:

首先是在行为上对赠予者本人或其近亲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犯;

其次是在道德或法律上对赠予者负有的扶持、养护义务却未履行;

最后是未能遵守并履行赠与协议所签订的责任义务。在此过程中,赠予者撤回权利的有效期仅限于自知晓或理应及时知晓撤回事由之日起的一年之内。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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