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核后的事故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若针对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您对于其中所作认定持有异议且无法接受,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纠正:
首先,您有权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据相关法例重新对此起事故的责任划分进行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作为处理该类事故的一份重要依据。如果您能够提供切实可靠的证据,证明经过复查后的结论存在错误或偏差之处,那么您就具备了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的权利,以便人民法院重新审视并做出公正合理的责任划定。在递交证据过程中,您需要尽可能全面地提供与事故认定紧密相关的各类资料,例如现场拍摄的照片、清晰详细的事故现场图以及其他具有公信力的证人证言等等。
同时,您还要提供相关的法律框架和实际情况等依据,以期能帮助法院更为全面深入地了解和处理此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二、复核后还是不予立案
关于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处理,我们有两种合法有效的维权途径可供选择:
第一种方法是,当您收到不立案的书面通知时,您有权向做出该决定的公安机构提出复议要求。若对该复议结果仍然持有异议,您还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递交复核请求。
第二种方法是,您可以向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立案监督申请。待公安机关受理案情以后,经过仔细审查,如果判定此案件中存在犯罪事实、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归属于其管辖范围之内的,则必须得到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审批同意,方可批准立案;
如果判断认为并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虽然存在犯罪事实但其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存在其他根据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也须得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核准,才能不予立案。对于涉及到有控告人的案件而言,如果决定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且务必在三日内将通知书送到控告人手中。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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