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辞职和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解除劳动合同与辞退员工两者间存在显著的差异,具体表现如下:
1.主体资格上的迥异
(1)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皆有权采用此项措施,并且双方亦可就此问题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后施行;但值得注意的是,以开除形式解雇员工则仅限于用人单位拥有此类权利,劳动者无权通过开除方式离开用人单位;
(2)至于开除的应用主体,则主要针对那些违犯劳动纪律的合同制雇员以及固定员工。
2.适用人群方面的区分
(1)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对象,通常为使用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合同体制下的职工;
(2)而对于开除,其所适用于的群体主要是那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合同制雇员及固定员工。
3.产生原因上的差别
(1)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相对较为多元化,考虑到惩罚性或非惩罚性的各种因素;而开除的唯一标准便是惩罚性原因;
(2)在适用的原因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和开除两者各具特色。
4.内容界定上有所针对
(1)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是结束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一种措施,隶属于劳动合同制度的范畴;
(2)相较之下,开除却是对那些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员工给予的一种行政处分。
接着,就解除劳动合同和辞退员工双方在主体资格上的不同之处加以阐述:
1.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地,用人单位也具备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能力,当然,如果双方同意并达成共识,他们还可以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与此同时,这两种行为均由用人单位来实施,劳动者无法主动采取类似行动。
2.在适用对象上,解除劳动合同只针对用劳动合同建立直接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也就是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反观开除则主要面向那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合同制以及固定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辞职和开除的区别是什么
辞职与解雇乃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其显著差异之处包括如下几点:
首先,行为主体存在差异,辞职的主导者为个体劳动者,而解雇则主要由用人单位发起;
其次,政策环境亦有所偏向,求职方式受到了更多社会层面的认可及鼓励,然而,解雇却常常受到各种政策限制;
此外,引起辞职和解雇的具体事项在性质上也呈现出鲜明的差别,解雇往往是由于工人出现了违反劳动纪律等严重问题,而关于辞职的理由则相对来说更加合理公正。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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